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規
定:“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
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一)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係統(以下簡稱“新係統”)中
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詳見附件),在填開《信息表》時不
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
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信息表》一並作為記賬憑證。
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於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
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哈爾濱會計公司
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於申報抵扣並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
方可在新係統中填開並上傳《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二)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係統自動校驗通過後,生成帶有“紅字發票
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並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係統中。
(三)銷售方憑稅務機關係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新係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
字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
(四)納稅人也可憑《信息表》電子信息或紙質資料到稅務機關對《信息表》內容進行係統校驗。
......
四、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前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
總局公告2015年第59號)的規定,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五、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哈爾濱會計公司”